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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醉驾新规!12点重大变化解读!

夏颖钰 夏颖钰刑事圈
2024-09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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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2月13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制定了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新规”),并将于本月28日起施行。         

 

原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法发〔2013〕15号,以下简称“原《意见》”)同时废止。        

 

相较于原《意见》,新规有哪些改变呢?本文将变化的重点予以一一解读。        

 



关于醉驾标准

01


       

 

醉驾的认定标准没有改变,仍然是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/100毫升以上。即达到醉驾标准仍有可能被立案侦查,构成危险驾驶罪,被追究刑事责任。  

 

改变的只是立案标准。严格来说,是明确了不予立案的标准。   

 

关于立案标准

02


   

根据新规第4条、第12条规定,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:    (一)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/100毫升的;       (二)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,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;
(三)在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、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;
(四)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,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,自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;
(五)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。         

 

满足上述条件之一,可以不予立案的前提是,虽然达到醉酒标准,但是不具有新规规定的从重情节。
至于,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,不得已驾驶机动车,构成紧急避险的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,当然也符合不立案条件。


关于从重情节

03


相较于原《意见》,主要是将原从重情节进行了拆分,修改了个别规定,并新增了部分规定(原意见8条,新规15条): 
不变的(一)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(二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(三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;(四)严重超员、超载、超速驾驶的;(十一)逃避、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;(十五)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。       

 

修改的:         

 

(六)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(不再限定营运机动车,扩大了适用范围);(八)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(删除了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);(十三)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(增加了时间限制,属于放宽了适用条件);(十四)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(增加了时间限制,属于放宽了适用条件); 新增的:        

 

    (五)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;(七)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;(九)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;(十)运输危险化学品、危险货物的;(十二)实施威胁、打击报复、引诱、贿买证人、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、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;       

 


关于取保候审

04



新规对取保候审的规定,除了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规定外,适用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,只是强调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,即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,可拘留可取保的,一般应当取保候审。

关于缓刑

05


        

 

依照新规第14条的规定,相当于全国统一了缓刑适用的“黑名单”(不适用缓刑),只是相比有些条款属于放宽,有些属于从严:
(一)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,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
(二)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未赔偿损失的(增加了赔偿损失条款);    (三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
(四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;
(五)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/100毫升的(有些省市的内部标准200毫克/100毫升,因此,算从严适用);
(六)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(属新增);
(七)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,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;
(八)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(增加了时间限制,属于放宽了适用标准);
(九)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;
(十)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。        

 

上述未标注的情节,相较于原规定的原则上不适用或从严适用的标准,相当于进行了统一,总体来说属于从严。原规定可参考往期文章《以案说法|醉驾挪车缓刑or不起诉?   

 

关于不起诉

06



新规第13条,细化了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考虑条件,即动机和目的、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道路情况、行驶时间、速度、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。      

 

至于硬性标准,不少省市的标准是160毫克/100毫升以下可以不起诉,新规超过150毫克/100毫升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相当于不起诉的标准变相地降到了150毫克/100毫升,收紧了不少。  


关于自首

07


        

 

往期文章《醉驾(二)| 配合检查是否构成自首?》提到的特殊情形,即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,经允许离开,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,可以认定为自首。然而,根据新规第17条规定,上述情形,不再认定为自动投案。


关于从宽

08



在适用不予立案(不认为是犯罪)、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、适用缓刑时,新规规定,可以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、从事交通志愿服务、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。
新规注重了教育和矫正,当事人自愿接受时即可适用,相当于放宽了适用条件。

关于醉酒认定依据

09



新规的表述更加严谨,即“主要”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。并就往期文章《醉驾(一)| 当事人该如何自救?》提到的脱逃和顶包,以及检测前故意饮酒的情形,进行了明确,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。

关于道路认定

10


 有人认为新规关于,应当以是否具有“公共性”,是否“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”作为判断标准来认定“道路”,及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、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,可以不认定为“道路”的规定,限缩了道路的认定范围。
作者持不同意见。上述规定原本就是“道路”的认定的标准(详见往期文章《醉驾(六)|条条大道通醉驾?NO!》),新规只是明确细化了而已,并未限缩,并无变化。

关于证据

11



新规进行明确和细化的,还包括证据的收集范围、程序、认定标准,以及刑行衔接(主要是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)。

关于办案期限

12



新规规定了快速办理的期限以及适用条件。即符合下列条件的,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工作:(一)现场查获,未造成交通事故的;(二)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;(三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;(四)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。

综上,简而言之,关于血液酒精含量,超过80的仍属于醉驾,小于150的可以不立案或不起诉,小于180的可以适用缓刑,以及最为重要的“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”!    

新规全文,请点击下方链接(最高院公众号)

关于印发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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